Tuesday, January 13, 2009

褓姆式的管制? / Nanny State?


每一個國家或行政區都是需要刑事丶經濟丶環保等法律來維持治安,保護市民的人身安全,和穩定整個社会的繁榮發展。如【維基百科】指出: 『... 正義女神是在法制下的道德力量的擬人化,她的雙眼被蒙住象徵著不偏倚的法律下的平等;天平代表在法律之下人們利益間的權衡;而劍則是指理性在法律中的力量,以及國家執行法律的能力。...』但問題是: 政府在那種情况之下才应該選擇法侓管制作為最適当的行政工具? 換句話說: 法律的管制範圍是否应有界限?而這個界限又是基於什么原理和準則呢?

以下是我今早在加拿大CBC國家電臺聽來的例子,就讓讀者定斷以下有關法律,是否是最適当的行政工具,還是超越了政府的管制範圍。

例子 (一)

政策目的: 減少醉酒駕車
行政工具: 法律控訢
檔案摘要: 三年青人在高爾夫球会酒吧喝醉後車禍失事喪生,政府控告酒吧老板丶酒吧服務員丶高爾夫球理事會所有董事,共十六人(只有三人是当日在場),認為他/她們觸犯法律,不应販酒給醉客。
問題討論: 因醉酒駕車而發生的慘事,法律責任的範圍应伸展至多遠?政府应否「插手」酒吧業的經營方法? 法律控訢那十六人是不是「減少醉酒駕車政策」的最適当工具?

例子(二)


政策目的: 保護婦孺
行政工具: 法律控訢
檔案摘要: 在BC省某小埠,一個52歲的宗教領袖和約26個年紀不等的「妻子」(據說有些只得15歲)生了近80多個孩子。政府控訢他觸犯加拿大的一夫一妻法律,他則反說政府「插手」宗教信仰自由。
問題討論: 據說他的「家庭」成員,大都是支持她/他們的共同「父親」和宗敎領袖。但究竟那些婦孺是被「洗了腦」(他/她們從小就在家受「教育」,不能和主流社会交往),還是政府干預非主流社会的宗教呢?

以上是否褓姆式的法律管制,還是最適当的行政工具,那我就讓各位自作定斷了。

Photo Credit (Wikipedia) 攝影图片: 加拿大最高法院外的正義女神像Statue of Justice, Supreme Court of Canada, Ottawa 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Lady_Justice

References / Related Links:

(1)
法律 Laws:
(英) 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Laws
(中) 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6%B3%95%E5%BE%8B

『...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,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。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。......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為何平等、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詢問,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。... 』

(2)
BC省Bountiful埠一夫多妻案之新聞報導: http://www.cbc.ca/canada/british-columbia/story/2009/01/08/bc-polygamy-winston-blackmore.html

(3)
褓姆式的管制 / Nanny State: 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Nanny_State

Disclaimer: The mentioning of specific cases and/or opinions expressed in this blog do not constitute legal counseling implied or otherwise.

2 comments:

新鮮人 said...

兩個CASES都係混淆視聽!

一, 酒吧的人又如何知道他們飲了多少,
難道把每個客人飲多少都算着嗎?
酒吧的人又如何知道酒客走醉後會自己揸車呢?有車在外不代表他們不可以叫人來接他們吖!
打做比喻, 賣刀的難道要為殺人兇手負債嗎?
這種法例根本是矯枉過正!

二. 無論是什麼宗教和理論,
在當地就要守當地的法律,
任何宗教習俗不是胡作非為的借口,
當地的法律他們應該是知道的,
否則這不是列國以前在中國的"法外治權"嗎?

Haricot 微豆 said...

新鮮人: 多謝您的分析和留言!

(一) 酒吧行業也認為顧客是自己選擇醉酒,所以要对車禍負全責。

(二) 行政者就是恐怕其他人也会以宗教信仰為理由,做一些犯法的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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